一、国家对单位集资建房的政策
国家对单位集资建房的政策:对于住房困难户较多的工矿区和困难企业,经政府批准在符合规划和发展计划的前提下可以利用单位自用土地进行集资合作建房。房屋建成后归职工和单位共同所有,属于经济适用房的组成部分。《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单位集资合作建房是经济适用住房的组成部分,其建设标准、优惠政策、供应对象、产权关系等均按照经济适用住房的有关规定严格执行。单位集资合作建房应当纳入当地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计划和用地计划管理。
二、购买集资房的注意事项
1.集资房多为村委会与开发单位合作建房。据了解,从2001年8月6日后,政府部门不再审批合作建房,即便是在政府规定的红线范围内,集资房项目也大多没有经过正规的报建程序;同时,集资房的开发单位多数无开发资质。
2.集资房无正规楼书。集资房楼书多是一纸宣传单,一般不标明开发单位、建设设计单位,传单采取沿街散发形式。
3.集资房无正规预售合同。售楼员出示的购房协议书是开发单位与村委会联合印制的,并非正规的商品房预售合同。
4.集资房房产证多由村委会自行印制。
三、宅基地集资建房合法吗
单纯地从整体行为来讲宅基地集资建房是合法的,从《民法典》关于宅基地使用权的规定:“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有权依法利用该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可知宅基地集资建房这一行为是完全合法的。但是,宅基地集资建房还需要分析其中的各项因素是否合法,其宅基地的取得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宅基地的面积是否符合相关标准,建房面积是否有超出宅基地面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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