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拆迁补偿主要分为三个部分:
第一部分是拆迁资产补偿,包括不能搬迁的土地、房屋、建筑物和地上附着物的补偿,以及因搬迁造成的机械设备损失的补偿;二是拆迁成本补偿,包括拆迁前期成本、拆迁过程中的停工成本、机械设备调试维修成本;三是根据拆迁政策的奖励成本,包括快速拆迁费、拆迁奖励费等。具体内容如下:一、拆迁资产补偿。土地补偿
作为承租人,企业的经营场所一般通过租赁获得。租赁土地分为国有土地和集体土地。企业拆迁必然导致这种租赁关系的终止,那么如何在租赁合同中保护企业的预期利益呢?根据《拆迁条例》,拆迁补偿的对象是国有土地上的建筑物和附属设施,对开敞空间和净用地的补偿没有统一规定。
异地拆迁土地补偿款往往与房屋建筑物补偿款一并计算,不明确、不透明,使权利人的权益得不到相应的合理补偿。同时,这也是我国立法机关和行政机关在制定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时应当保护的地方。希望有关部门能够重视。
2。房屋建筑物补偿。因历史原因无法取得房地产证、土地证的,按实际计量确定。房屋建筑物的价值一般由拆迁人和被拆迁人共同委托评估公司,由评估公司按照有关评估技术标准确定房屋建筑物的实际价值。低于上海市城市房屋拆迁最低补偿单价标准的,按最低补偿单价标准计算。根据上海市相关补偿标准,计算房屋建筑物的实际补偿费用。设备搬迁安装费按国家及地方货运价格和设备安装价格计算。机械设备分为两类:一类是可移动设备;另一类是不可移动设备;可移动设备因拆除造成的损失可分为物理损失和功能损失。物理损失的成本包括拆卸成本、运输成本、安装成本、调试成本等;功能损失的成本包括机器精度的降低和搬迁造成的不合格品的增加。对于不可移动的设备,拆除会导致设备报废,因此设备的重置价格应结合重置价格和重置价格计算,以补偿业主。二是拆迁补偿费。停产停业损失
因拆除非住宅房屋造成停产停业的,拆迁人可以给予适当补偿。至于“适当性”的标准,什么是“适当性”,其计算依据、计算方法,在什么情况下是“可以”赔偿,在什么情况下是“可以”赔偿,在什么情况下是“不可以”赔偿,本条例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规都没有统一规定。在法律实践中,补偿的标准和依据往往由市级地方政府在政策文件中规定。各地的赔偿标准和计算方法各不相同,这在立法上是一个遗憾。希望有关部门能够引起重视,对生产经营损失作出更明确的规定,促进拆迁过程中的公平正义。
2。设备搬迁安装费
对于可移动设备,应按照连续利用的原则,异地搬迁安装,然后投入使用。设备拆除和安装的费用是拆迁造成的不可避免的损失,拆迁人应当得到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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