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种,雇佣或者伙同他人进行销售诱导
这就是俗话中所说的“托儿”,即销售者雇佣他人,或者销售者的合伙人扮成购买者,对商品进行宣传。
第二种,在经营场所内对商品的演示、说明、解释或者其他文字标注
这种说明、解释或者文字标注是广告以外的说明、解释和标注,是宣传商品的重要形式。在标签上伪造产地就是一种以文字标注的方式进行虚假宣传的典型事例。
第三种,利用大众传播媒介作引人误解的宣传报道
利用大众传播媒介是以非商业广告的方式对商品进行宣传报道,如通过播放新闻、采访、发表文章等形式,尤其是,当前有新闻往往如此。经营者通过支付钱物让他人对商品进行虚假宣传报道的,经营者与其买通的宣传报道人都应当承担虚假宣传的责任。利用这种宣传方式进行虚假宣传时,其欺骗性甚于广告宣传,因为这种宣传披上了客观性的没有商业气息的外衣,要易于引人误解,危害性更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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