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城镇医疗保险报销范围:
1、住院医疗费用从起付线以上的开始报销:住院治疗起付线标准为:三级医院500元,二级医院400元,一级(含未达级)医院300元,社区医院(含乡镇卫生院)200元,一年内多次住院的,每次起付线依次降低50元,但最低不低于100元。
2、起付线以上符合医保报销范围的住院医疗费报销比例为:三级医院报55%。二级医院报60%,一级医院报65%,社区医院(含乡镇卫生院)报70%。
3、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为每年3万元。
4、大病门诊医疗费不分级别,起付线标准统一为200元,报销比例均按65%支付。
天津住院医保报销比例
天津住院医保报销比例如下:
1、职工住院医保报销比例:
(1)住院(住院费-800或1300或1700的门槛费)*(85%或90%),自费药除外;
(2)门诊部分重症疾病的医疗费用报销。职工就医,由统筹基金支付80%,个人自付20%。退休人员就医,由统筹基金支付85%,个人自付15%;
(3)大额医疗保险。3万元以上至10万元的医疗费用,大额医疗保险费支付94%,个人自付6%。10万元以上至20万元的医疗费用,大额医疗保险费支付96%,个人自付4%。20万元以上的医疗费用,大额医疗保险费支付98%,个人自付2%。
2、居民医保住院报销比例:
(1)学生、儿童在一个年度内发生的18万元以下的住院医疗费,在一级医院报销比例为75%。在二级医院起付标准为400元,报销比例为65%。在三级医院起付标准为500元,报销比例为55%;
(2)成年居民在一个年度内发生的住院医疗费,按照如下标准报销。其中,一级医院起付标准为300元,二级医院起付标准为400元,三级医院起付标准为500元。城乡居民在一个结算年度内住院治疗二次以上的,从第二次住院治疗起,不再收取起付标准的费用。转院或者二次以上住院的,按照规定的转入或再次入住医院的起付标准补足差额。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二十九条
参保人员医疗费用中应当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部分,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直接结算。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异地就医医疗费用结算制度,方便参保人员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二十九条参保人员医疗费用中应当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部分,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直接结算。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异地就医医疗费用结算制度,方便参保人员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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