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力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
2、《武汉市湖泊保护条例第九条。
审批流程受理→审核→上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收费依据及标准:不收费
审批条件
1、项目立项、用地、环评手续完备;
2、施工方案合理:符合湖泊保护要求,永久及临时占用湖泊的面积小,工程方案对湖泊水环境影响小,工程竣工后临时设施的清除时间及责任主体明确。
审批时限法定期限:20个工作日
承诺期限:10个工作日
需提交的材料
1、申请书原件一式一份(拟留);
2、申请人法定明材料1套:含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和营业执照复印件一式一份(拟留),经办人身份证(核原件,留复印件一份)和授权委托书原件一式一份(拟留);
3、相关部门批准的立项文件和规划复印件一式六套(拟留);
4、工程建设方案(含占用湖泊水域、绿化用地、外围控制范围的土地情况)原件一式六份(拟留);
5、湖泊水环境影响评估报告(含审查意见)及环保部门的批复件原件一式四份(拟留)。
颁发证件名称及法律效力:行政许可决定书;有效期为长期或限期。
承办机构及联系电话承办机构:市水务局行政审批处;
办公地址:武汉市江岸区金桥大道117号市民之家B1窗口;
联系电话:027-65770121。
监督投诉机构及投诉电话
1、市水务局监察室、武汉市江岸区沿江大道211号,投诉电话:027-82853110;
2、市长热线、市行政投诉中心投诉电话:027-123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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