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签订后,可以协商解除。一般情况下,劳动合同的终止将涉及经济补偿,即使双方协商一致,也应支付经济补偿。《劳动法》第24条规定“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终止劳动合同”。第二十八条:“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经济补偿,由劳动部发布的《违反和终止劳动合同经济补偿办法》第五条,规定:“用人单位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按照劳动者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支付相当于全年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最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作不满一年的,按一年标准给予经济补偿”。根据上述规定,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强迫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必须依法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和经济补偿,并可以支付补偿金:
(1)以暴力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威胁或非法限制人身自由(2)不按照劳动合同的规定支付劳动报酬或提供劳动条件(3)无故扣留或拖欠劳动者工资(4)拒绝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V)
劳动法频道,支付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工人工资,为您安排相关劳动法知识。劳动法渠道知识分类齐全。欢迎浏览。如果您有任何其他问题,请点击劳动法主页。感谢您的访问
全文536个字,阅读预计需要2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