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债务人须有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其财产的行所谓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
债务人将其财产以远远低于同类商品当时市场价格或者国家定价的价款转让给第三人(即受让人)。例如,债务人以低于市场同类物品价格的十分之一将其财产出卖给第三人,这就应是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如果转让财产的价格虽然较低,但不明显,或者在合理的范围内,则不应认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
二.债务人的转让财产的行为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如果债务人转让财产的行为并没有成立和生效,或者属于法律上当然无效的行为(如债务人与第三人恶意串通以无偿方式转让财产)或该行为已经被宣告无效等,都不必由债权人行使撤销权。
三.债务人转让财产的行为已经或将要严重损害债权
也就是说,由于债务人实施的低价转让财产的行为,已经或将要极大地减少债务人的责任财产,致使债权人的债权难以实现或根本不能实现。如果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以后,债务人仍有足够的资产清偿债务,不能认为债务人的行为严重有害于债权;在此情况下,债权人也无权干涉债务人的低价转让行为。
四.须债务人和第三人(即受让人)在实施低价转让行为时具有主观恶意
对于有偿的处分行为的撤销,则必须以债务人及其第三人在实施交易行为时都具有加害于债权人的恶意为要件。仅仅一方有恶意,而另一方为善意,不能发生撤销的后果。因为债务人为恶意而第三人为善意(即不知情)时,若允许债权人撤销债务人与第三人的转让行为,将会直接损害善意第三人的利益,也将会影响到社会正常秩序。
全文622个字,阅读预计需要3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