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债务婚后不一定算夫妻共同债务。一般情况下婚前债务被认定为个人债务,除非债权人有证据证明个人婚前所欠之债用于家庭共同生活的,否则该债务就应认定为是个人债务,应当直接以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予以偿还,配偶不用承担对一方的婚前债务承担偿还责任。
一、哪些债务属于一方债务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7条规定:下列债务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应由一方以个人财产清偿:
(一)夫妻双方约定由个人所负的债务。但以逃避债务为目的的除外。
(二)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资助其没有抚养义务的亲朋所负的债务。
(三)一方未经对方同意,独自筹资从事经营活动,其收入确未用于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
(四)其他应由个人承担的债务。
离婚时应当如何定性夫妻中以一方名义对外所负债务?司法解释以债务形成时所处的时间阶段作为切入点,分成结婚前所欠债务和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欠债务两种情形进行规定。
(1)个人婚前债务。对一方婚前已经形成的债务,原则上认定为夫妻中一方的个人债务;债权人能够证明所欠债务用于婚后共同生活的,应当认定为共同债务,由夫妻双方共同偿还;上述两种情况的证明责任由主张权利的债权人承担。
(2)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以一方名义所欠的债务。按照司法解释的规定,属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一方名义欠下的债务,原则上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应该由夫妻共同偿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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