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征收土地的相关规定是什么
征收土地的相关规定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征收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可以依法实施征收:
1.军事和外交需要用地的;
2.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通信、邮政等基础设施建设需要用地的;
3.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区综合服务、社会福利、市政公用、优抚安置、英烈保护等公共事业需要用地的;
4.由政府组织实施的扶贫搬迁、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需要用地的;
5.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实施的成片开发建设需要用地的;
6.法律规定为公共利益需要可以征收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其他情形。和使用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二、土地征收的主体是谁
土地征收的主体是国家机关,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四条: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以下称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市、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和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互相配合,保障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顺利进行。
国家征收土地是以国家强制力来实现土地所有权的依法转移,因此只有法定的政府机关才能行使这项权力,非法定的机关和单位是无权这样做,比如企业、事业单位,都不是征收土地法定的组织实施者。
三、征用土地的程序
征用土地的程序如下:
1.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拟订征地方案;
2.向上级人民政府申报批准;
3.批准后,公布方案;
4.进行征地补偿登记;
5.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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