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房屋拆迁补偿是否以市场评估为依据?根据新方法,未来将以市场评估价作为补偿标准。为防止评估结果偏低,相关部门还收集了今年以来各地二手房交易案例,确定了评估价格下限。另据了解,为鼓励城市房屋拆迁人选择货币补偿,扬州市还规定,对选择货币补偿和提前搬迁的,增加补偿金额;被拆迁人只有一处住所,补偿低于最低标准的,实行最低标准补偿;按照最低标准补偿后仍不能安置的,拆迁人应当提供一套建筑面积不低于55平方米的安置房平方米,55平方米内不得结算差价。扬州市还对集体土地用房的安置政策进行了重大调整,即将安置面积由“人均40平方米以内”改为“法定建筑面积小于等于230平方米的实际安置面积”;法定建筑面积大于230平方米的,确定为230平方米;法定建筑面积小于等于230平方米的,确定为230平方米;法定建筑面积大于230平方米的,确定为230平方米;超过230平方米的,将按照重置价格的2.5至3倍给予补偿。”此外,为鼓励被拆迁人选择货币补偿,对选择货币补偿的,将增加20%的补偿。随着我国城市建设的发展和人民物质文化生活水平的提高,一些老城区的配套设施和功能已不能满足城市化发展的需要。旧城改造在一定时期内将成为一个重要问题,政府必然会出台一系列关于城市房屋拆迁的法律法规。拆迁货币化补偿新方案是我国旧城改造的一大进步,也是我国拆迁改革的一项重大举措。但是,在房屋拆迁过程中,如何合理化房屋拆迁评估,如何对被拆迁人进行补偿等问题,都是需要解决的。1、拆迁评估主要存在以下问题。评估方法存在的问题目前,在大多数城市房地产的拆迁评估中,都是将基准价与新建、区位、街道等系数相结合,综合确定拆迁价格。这种计算方法不符合精神和精神。首先,房价是由市场决定的,市场不仅受其内在有形的物理因素的影响,而且受市场中诸多因素的影响,后者的影响往往大于前者。比如楼盘周边环境的影响因素,同一楼盘的同一位置,并不意味着周边环境是一样的。这是由房地产的特点决定的,因此,我们仅以基准价来计算房地产的市场价格是没有说服力的。其次,我们找不到“基准价格”一词的由来,更谈不上其计算的依据和科学性。事实上,它仍然是一种政府行为,摆脱不了政府的干预。因此,住房基准价格不是一种市场行为,不能准确反映房地产市场在住房价格变动面前,政府及其部门故意降低基准价格。
3。房屋拆迁补偿价格存在的问题土地补偿价格没有得到真正体现。在一些城市,现行的房屋拆迁补偿价格是一种新的房屋拆迁补偿价格,其最终结果只能最大限度地反映房屋本身的内在形态价格,而不能正确反映房屋实体带来的经济价值,更不能反映土地的无形资产价格。当然,这一最终结果普遍反映了补偿价格偏低。没有充分考虑房地产的容积率和建筑密度等合理利用土地的因素,而是将土地和房屋的重置价合并为基准价,以房屋建筑面积计算。其结果必然导致人们误以为同质同量同价的土地容积率高,建筑密度大的土地地价高;政府部门干预较多,甚至一些地方政府为了体现政绩,降价、降成本,坑蒙拐骗民,害民,与民争利,都会损害政府形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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