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以租代征农民土地补偿
时间:2023-08-12 20:27:39 101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一、什么是以租代征农民土地补偿

以租代征农民的含义是:

指擅自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所谓“以租代征”,即通过租用农民集体土地进行非农业建设,擅自扩大建设用地规模。其实质是规避法定的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批,在规划计划之外扩大建设用地规模,同时逃避了缴纳有关税费、履行耕地占补平衡法定义务。其结果必然会严重冲击用途管制等土地管理的基本制度,影响国家宏观调控政策的落实和耕地保护目标的实现。“以租代征”在各地已成为一种普遍的违法形式。

农民土地补偿的含义是:指因国家建设需要征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时,用地单位依法向被征地单位支付的款项。

二、征地补偿的标准

征地补偿的标准如下:

1.征收耕地补偿标准为旱田平均每亩补偿5.3万元、水田平均每亩补偿9万元、菜田平均每亩补偿15万元。

2.征收基本农田补偿标准为旱田平均每亩补偿5.8万元、水田平均每亩补偿9.9万元、菜田平均每亩补偿15.6万元。

3.征收林地及其他农用地平均每亩补偿13.8万元。

4.征收工矿建设用地、村民住宅、道路等集体建设用地平均每亩补偿13.6万元。

5.征收空闲地、荒山、荒地、荒滩、荒沟和未利用地平均每亩补偿2.1万元。

三、征地补偿的程序

征地补偿程序有:制定征地拆迁年度计划,提出征收申请;审核相关材料,确定征收范围;明确实施单位,发布征收预告;告知停办手续,拨付工作经费;组织房屋登记,签订征地拆迁补偿协议;交付补偿款,动土开工。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条

房屋征收部门拟定征收补偿方案,报市、县级人民政府。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日。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章 征收决定 第十条 房屋征收部门拟定征收补偿方案,报市、县级人民政府。\n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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