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未成年人罗某被公安机关以抢劫罪立案侦查,并被刑事拘留,主要指控其先后多次伙同蔡某等四人抢劫他人财物。
办案思路及心得
北京蓝鹏(厦门)律师事务人陆德强律师接受委托后,会见了犯罪嫌疑人罗某,对案件作了详细了解,向办案机关提出无罪的辩护意见,指出在罗某先后参与的六起违法活动中,都没有使用暴力手段,或者虽然使用了威胁手段,但是这种威胁手段并没有达到抑制被害人反抗的程度。因此,嫌疑人罗某的行为属于诈骗或敲诈勒索行为。由于嫌疑人罗某在犯罪时已满十四周岁未满十六周岁,根据我国《刑法》第十七条之规定“己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该年龄段即为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14周岁—16周岁的人不犯上述之罪的,不追究刑事责任。故,罗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
裁判结果
办案部门经审查分析,充分采纳了辩护意见,罗某被获准释放。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2012修正):第三章 刑事赔偿 第一节 赔偿范围 第十九条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n(一)因公民自己故意作虚伪供述,或者伪造其他有罪证据被羁押或者被判处刑罚的;\n(二)依照刑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不负刑事责任的人被羁押的;\n(三)依照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二百七十九条规定不追究刑事责任的人被羁押的;\n(四)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以及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的工作人员与行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n(五)因公民自伤、自残等故意行为致使损害发生的;\n(六)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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