邓某育有三子,因家境贫寒,二儿子李某与姚某结婚,并“入赘”至姚某家中。2021年李某发生工亡获赔820000元,但因姚某只分给了邓某一万元,所以邓某将她以及两个孙子告上法庭,庭审中姚某还申请将自己的父亲追究为了第三人。法院审理后判决姚某分得255216元,邓某分得140000元,小明、小天各分得120000元。
死亡赔偿金的性质是什么?
死亡赔偿金性质是指受害人因各种非正常事故或死亡的,由相关责任人按照一定的标准给予死者家属的一定数量的赔偿。死亡赔偿金的计算标准是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收入标准来计算的。
死亡赔偿金不同于遗产,死亡赔偿金的赔付对象是死者的近亲属和被抚养人,而不是死者本人,而且死亡赔偿金还是在死者死后才给付的;而遗产则是指死者生前获得的合法财产,所以死亡赔偿金明显是不属于遗产的,因此不能按照遗产处理。
工亡的死亡赔偿金应该怎么分?
死亡赔偿金不是遗产。但死亡赔偿金一般参照《民法典》的规定分割。死亡赔偿金原则上应由家庭生活共同体成员共同取得,当事人未请求分割的,人民法院不主动予以分割,当事人请求分割且赔偿协议未明确赔偿项目,应视为是对权利人物质损失与精神损害的混合赔偿。在分割该笔赔偿金前,应扣除已实际支付的丧葬费用,并优先照顾被抚养人的利益,剩余部分的分配应根据与死者关系的亲疏远近、与死者共同生活的紧密程度及生活来源等因素适当分割,而非等额分配。当然,如果继承人明确表示放弃或转让的,应尊重其意思表示。
此案中,小明、小天由于均已成年可以独立生活,所以对他们可以适当少分赔偿金;而对于邓某和姚某,一个需要李某赡养,一个常年靠李某的收入生活,对李某的依赖程度都是很高的,所以对她们应当适当多分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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