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导致专利权无效的几种情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六十四条,专利权的“无效宣告请求理由”是导致专利权无效的“情形”,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本实用新型主题不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不符合专利授予条件,包括发明创造;外观设计专利的标的不具备新颖性或者与他人先前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
2.专利申请的违法性:说明书未充分披露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授权专利的权利要求不以说明书为基础;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超出规定范围的;专利权的标的不符合发明、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的定义;同时适用协商授权原则;授权专利的权利要求不明确、简洁或缺乏解决其技术问题所必需的技术特征
3.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包括违反国家法律、社会公德或妨碍公共利益;根据科学发现等法律未授予专利权的情况
4.重复授权的情况:如果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分别为同一发明创造申请了一项专利,专利权应授予第一个申请人,即:,发明创造只能授予一人(第一申请人)。发明、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在上述情形下未取得专利权,已经取得专利权的,可以宣告无效。专利无效宣告审查的内容是什么
无效宣告请求可能涉及专利权的全部或部分,即部分专利的无效宣告请求。所谓“部分无效”,是指在专利复审委员会接受无效宣告请求后,宣告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一项或者多项(但不是全部)权利要求无效,或者仅仅缩小其中一项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专利复审委员会受理无效宣告请求后,请求人可以在无效宣告请求提出之日起一个月内提出理由或者补充证据
2.专利复审委员会将无效宣告请求书副本和有关文件副本转交专利权人
3.专利复审委员会应当组成合议庭小组,一般由三人组成,负责无效宣告请求的正式审查
4.在审查过程中,合议审查组可以对专利权人的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权进行修改,但不得扩大原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合议审查组应当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依法作出审查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和专利权人。宣告专利无效的申请理由成立的,宣告专利权无效;专利无效宣告申请理由部分成立的,应当宣布专利权部分无效;专利无效宣告的申请理由不成立的,对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该专利权无效或者维持该专利权的决定不服的,应当宣告该专利权继续有效,可以自接到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中级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应当通知无效宣告请求程序的另一方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根据上述条款的内容,我们可以看到,中国专利法对专利权无效仍有一定的规定,主要包括四起案件,其中主体不符合专利授予条件的;专利申请中的违法情形;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反复授权,,et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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