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人公司人格否定的风险防控
时间:2023-03-31 15:21:42 63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1、对于一人有限公司公司资产和股东个人资产容易混同的特性下,股东在经营有限公司过程中,要特别重视和完善企业财务制度的管理。

2、股东要严格按照公司法相关规定,在股东做出《公司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主要包括公司投资经营决定、人事任免、董事监事报告的审议批准、公司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方案审议批准、利润分配和弥补亏损方案审议批准、注册资本变动、发行公司债券、公司合并分立结算清算、公司形式变更、公司修改公司章程等重要事项)所列决定时,采用书面形式,并由股东签名后置备于公司。

公司如果想控制好自己的经营风险,就应该规范经营,只要账册清晰,资产不混乱,管理人员不混乱,一般不会轻易被否认公司人格。

【法律依据】

《公司法》第三条规定了公司作为独立法人,独立对外承担责任。公司的股东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外承担责任。

公司股东的有限责任是公司制度的基础。但在公司实际运作中,某些股东利用对公司的控制权,将公司和自己的财产混同、场所混同、业务混同,或者挪用公司资产为自己谋利,而在公司资不抵债无法清偿对债权人的债务时,股东却利用对公司的有限责任而堂而皇之的为自己免责,这往往给债权人的利益造成巨大的损失。基于此《公司法》第二十条规定了股东滥用权力的责任,即公司人格的否定,公司的股东将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公司法》第六十三条则是对一人有限公司人格否定的规定,在《公司法》第二十条已经规定了公司人格否定制度的基础上,针对一人有限公司的特殊性,另行规定了股东对公司债务的连带责任。可见,我国对一人公司实行的是法人人格滥用推定原则,由股东自负举证责任。该制度有利于规范一人公司股东的行为,保护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通过对比《公司法》第二十条、六十三条关于公司人格否定的规定,不难看出《公司法》对于一人有限公司的人格否定的适用条件更为直接和简单,采取了举证责任倒置于股东,在股东只要不能证明自己的财产独立于公司财产,则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因为一人有限公司只有一个股东,公司的重大决策均由股东一人做出决定,公司财产和股东个人财产更容易发生混淆,而公司的独立性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公司财产的独立性,为此公司的独立性更难以确保。

全文913个字,阅读预计需要4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

继续阅读
扩展阅读
  • 公司人格否定
    公司人格否定又称公司法人人格否认,是指在特定的法律关系中,为防止公司独立人格被滥用而构成对其交易相对人利益的一种保护,将公司与其背后的股东视为一体,在股东的财产与公司的财产之间划清界限,由滥用公司人格的股东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法律制度...
    更新时间:2024-07-18 14:45:17
查看公司人格否定相关全部词条
本地专业对口律师
北京
#公司人格否定 最新知识
针对一人公司人格否定的风险防控您还没弄清楚,直接和律师在线沟通获得更多帮助

1对1在线咨询

8秒前,138***54用户咨询成功
马上提问
针对一人公司人格否定的风险防控您还没弄清楚,在线问专业律师,让律师告诉您快速方案吧
  • 章法律师

    章法律师

    律所主任

    评分:5.0

    服务人数:487

    在线咨询
  • 张丽丽律师

    张丽丽律师

    专职律师

    评分:5.0

    服务人数:343

    在线咨询
  • 张神兵律师

    张神兵律师

    合伙人

    评分:5.0

    服务人数:590

    在线咨询
内容已经到底了,还没找到答案?
在线问问律师吧,最快3分钟内有答案!
11,079 位律师在线 累计服务 3,700万 人次
立即提问

他们的问题正在被解答:

朋友欠钱不还怎么办,联系不上有没有好的解决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