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银行支付机构网络支付业务管理办法》第六条支付机构应当遵循“了解你的客户”原则,建立健全客户身份识别机制。支付机构为客户开立支付账户的,应当对客户实行实名制管理,登记并采取有效措施验证客户身份基本信息,按规定核对有效身份证件并留存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或者影印件,建立客户唯一识别编码,并在与客户业务关系存续期间采取持续的身份识别措施,确保有效核实客户身份及其真实意愿,不得开立匿名、假名支付账户。
二、别人用我的商标经营出现问题我需要负责任吗若有他人未经许可擅自使用贵公司/组织的商标进行经营活动,且期间产生了相关问题,那么具体的法律责任应根据实际情况来判定。
首先,假设您曾授权或同意对方使用您的商标,那么当其在使用过程中发生任何事故(即“岔子”)时,您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因为作为品牌的所有者,您有义务确保该商标被善意地使用于适当的场景并且具有良好的品质。进一步而言,如果是由于您自身疏忽或管理不力导致他人滥用或误用该商标而引发问题,甚至触犯法律,那么您可能需面临诉讼风险。
然而,若是您从未允许对方使用您的商标,那么即使在无意识的情况下,对方擅自滥用并导致事故发生,您往往无需承担直接责任。原因在于在此种情况下,您未参与该商标的使用行为,也未从中获得经济收益。
然而,对于任何侵权行为,确保商标不受侵害以及保护品牌形象及声誉依然至关重要,因此遇到这种情况,您仍需迅速采取相应措施加以处理。
《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
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服务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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