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变更后对于合同效力的影响:(1)合同变更以后,被变更的部分即失去了法律上的效力;已变更的部分,在完成变更程序之后,即产生了新的债权债务。(2)合同的变更原则上向将来发生效力,不存在溯及力的问题。已经履行的债务不因合同的变更而失去法律根据,未变更的权利义务继续有效。(3)合同变更,以原合同关系的存在为前提,变更部分不超出原合同关系之外,原合同关系有对价关系的仍保有同时履行抗辩;原合同债权所有的利益与瑕疵仍继续存在,只是在增加债务人负担的情况下,非经保证人或物上保证人同意,保证不生效力;物的担保不及于扩张的债权价值额。(4)合同变更不影响当事人要求赔偿损失的权利。
股东名册变更的法律性质及对股权转让合同效力
就股权转让而言,我国现行立法并未规定转让合同必须在办理工商登记后才能生效,现有规定主要对国有股权的转让进行一定的限制,即国有股权的转让必须经过政府或者主管部门的批准。换言之,如果国有股权的转让未经过批准,股权转让合同不会发生预期的效力。对于有限责任公司来说,由于它的人合性特点,其股权的转让:还有其特殊性。为了保障股东彼此之间的相互信赖,保证股东人员的稳定性,立法对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作出了限制。按照《公司法》第71条的规定,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时,必须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出资,如果不购买该转让的出资,视为同意转让。并且-经股东同意转让的出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对该出资有优先购买权。该条规定虽然从程序上对股东向外转让股权进行了一定的限制,但反对的股东如果不购买则视为同意,所以并不能从实体上否定股权转让的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四十四条当事人对合同变更的内容约定不明确的,推定为未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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