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非本人签字通常在签借款合同的人获得了当事人授权代其签订借款合同或者签订借款合同后得到了当事人的情况下是有效的,签订借款合同的行为要是借款人真实意思表示且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或者违背公序良俗等。
民间借贷共同借款人签名,但收据一个人签名可以吗
在一起民间借贷纠纷中,原告李某向法庭提交了被告王某出具的一份借条,上面载明:“今王某向李某借款人民币十万元整用于公司周转,借款期限1年。”被告王某在借款人落款处签名并捺印,被告陈某在被告王某的签名正下方签名并捺印。借款期限届满后,原告李某多次向被告王某、陈某讨要借款无果,最终诉至法院。被告陈某在答辩中称,自己作为二人的朋友,只是该借款的见证人,不应当承担还款责任。
法院判决中认为,被告陈某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明知被告王某向原告李某借款而出具借条,还在该借条被告王某签名的正下方签名捺印,应视为共同借款人,需承担共同还款的义务。
赵某与朱某是表兄弟关系。被告张某因解决交通事故责任纠纷,通过其岳父赵某介绍,向原告朱某先后借款共计131万元。其中,朱某通过赵某向张某提供现金1万元,通过银行向张某妻子小赵转账30万元、100万元。随后,张某向朱某出具借条一份,并在借款人处签名,张某岳父赵某、张某母亲林某在借条左下方的空白处签字。到期后,朱某多次催要借款无果,遂将张某、张某妻子小赵、赵某、林某诉至法院。原告朱某诉称,他是看在与赵某是亲戚关系,才把钱借给张某的,而且,赵某来向我借钱的时候承诺为此借款提供担保,并在借条上签字,所以要求赵某、林某承担保证责任。诉讼期间,四被告下落不明。
法院经审理认为,他人在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上签字,但未表明其保证人身份或者承担保证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在此案中,赵某、林某签字处未标有保证人字样,亦未在借款内容中表明承担保证责任,也未出庭说明情况,通过本案其他事实亦不能推定赵某、林某为保证人,只能视为见证人,故不支持朱某要求赵某、林某承担保证责任的诉讼请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第二十条
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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