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通常情况下,从夫妻双方领取离婚证书的那日起,即标志着他们之间的法律层面上的夫妻关系告一段落。
随着婚姻关系的解除,夫妻之间基于婚姻建立的互相扶持、经济支持等相关义务亦随之终止,并由姻亲关系取而代之。
虽然离婚证书本身并非有何实际意义和作用,但却在当事人们需要进行再婚登记,或涉及到共同财产的变更转让,以及户籍迁移等事项时,作为必要凭证被要求提供。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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