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产生承包工作小组《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24条规定,“
(四)土地承包经营方案;”需要经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方可办理。因此,林地承包应当由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选举产生承包工作小组;
二、拟订并公布承包方案承包工作小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拟订并公布承包方案;由于土地承包涉及的法律比较广,在承包方案的拟订时,应当咨询或聘请土地法律方面的专业人士参与,以减少或杜绝法律漏洞,避免以后出现不必要的法律纠纷。
三、依法召开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讨论通过承包方案农村集体土地属于村民集体所有,这类土地的任何权利处分都关系到村民切身利益,因此我国明确对于村民自治范围内的事项,由村民会议讨论通过。2010年10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修订并于同日公布实施的第24条规定,“
(四)土地承包经营方案;”需要经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方可办理。因此就林地承包经营方案,只有村民会议才有权讨论并通过,村民代表会议无权为之。
四、公开组织实施承包方案承包方案讨论通过后,应当及时公布。并根据林地的具体情况,组织公开程序,让符合条件的个人或单位参与竞争,同时要保证在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优先承包权。
五、发包方与承包方签订承包合同。合同的签订意味着双方就对某事项达成一致,双方均应受其约束。因此,合同内容如何约定十分重要,应当对合同内容进行审慎考量。对于将林地发包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人承包的,还需要依法履行特别程序。《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发包方将农村土地发包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应当事先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的,应当对承包方的资信情况和经营能力进行审查后,再签订承包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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