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保理业务发展现状及我国存在的问题
时间:2023-05-07 14:40:57 392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目前,中国保理业务量仅占中国出口贸易结算的万分之几。2001年,中国保理业务量为12.38亿欧元,占世界总额的0.1719%;英国保理业务量为1398亿欧元,占世界总额的19.41%。目前,我国保理业务主要存在以下问题:1.信用交易在我国尚未广泛开展,出口企业忽视保理业务的应用。长期以来,由于汇款、信用证等传统结算方式的局限性,我国出口企业无法适应以商业信用为基础的保理业务,这首先从交易理念上阻碍了保理业务在我国的发展。另一方面,我国出口贸易中仍存在大量纺织、服装、工艺品等劳动密集型产品。这些商品主观检测力强,容易引起合同纠纷。在保理业务中,当买卖双方发生产品纠纷或买方对产品质量吹毛求疵时,保理商通常不承担支付责任,这使得一些企业认为保理业务对卖方的利益保护不够,影响我国保理业务的交易量

2.目前,我国仍缺乏实力雄厚、具有国际经验的保理机构。由于业务规模小、人员素质低,国内多数银行仍对以往的传统服务方式感到满意,对新业务的理解和接受度不够。另一方面,由于大多数中资银行开展国际业务的时间较短,国外代理银行较少,且分布不均,在做保理业务时,很难对外国客户进行信用调查和信誉评估,中国保理业务与国际惯例存在较大差异,不利于其业务规模的扩大。与国外相比,首先,在保理模式上,我国主要采用单保理的形式,这与国际上常见的双保理做法不同。这不能充分发挥国际保理业务中信用调查、应收账款管理等综合服务的优势;其次,就保理业务的内容而言,中国主要是到期保理。当进口商到期未付款时,保理代理在到期后90天无条件向出口商付款,这违反了国际融资保理惯例;最后,就保理业务范围而言,我国基本上局限于出口保理,保理空间狭窄。作为进口保理和出口保理的统一体共同发展不如欧美保理公司

4.我国国际保理法律体系不完善,法律建设滞后。中国早在1992年就开始了国际保理业务,并加入了FCI,接受了《国际保理业务规则》和《国际保理服务公约》。但目前我国保理业务还远未形成类似信用证结算方式的完整的法律保障体系,这使得我国外贸企业仲裁与保理业务有关的合同纠纷,当事人的利益和仲裁对象的范围在实际操作中不是很熟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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