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司法实践中,会出现一些特殊情况而引起法定诉讼代理权的消灭,这些特殊情况主要包括:
(1)法定诉讼代理人死亡或丧失诉讼行为能力;
(2)被代理的当事人死亡;
(3)被代理的当事人取得或恢复了诉讼行为能力,如被代理的未成年当事人成年或精神病人痊愈;
(4)法定诉讼代理人丧失了对当事人的亲权或监护权,如基于收养或婚姻关系而发生的亲权或监护权,随着婚姻或收养关系的解除而归于消灭。
一、离婚对夫妻人身关系有什么影响
离婚对夫妻人身关系的影响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结婚自由权恢复。婚姻关系解除后,男女双方都享有再婚自由,彼此无权干涉。(2)扶养关系终止。夫妻离婚后,随着夫妻身份关系的解除,夫妻互相扶养的义务也同时解除,任何一方不再有要求对方扶养的权利,任何一方也不再承担扶养对方的义务。(3)法定继承人资格丧失。离婚后,夫妻双方失去了法定继承人的身份,彼此无权再以配偶身份继承对方遗产。(4)代理权的消灭。夫妻之间的代理权以夫妻身份为条件。离婚后,这种代理权消灭。(5)同居义务消灭。同居是夫妻共同生活的重要内容之一。离婚后,夫妻之间的同居义务归于消灭。(6)姻亲关系消灭。多数国家法律规定婚姻所产生的姻亲关系,因离婚而归于消灭。我国对此法律中没有规定,在现实中多由当事人协商解决是否解除姻亲关系。
二、委托代理终止的法定情形
委托代理终止的法定情形有:1、被代理人取得或者恢复民事行为能力;2、被代理人或者代理人死亡;3、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4、指定代理的人民法院或者指定单位取消指定;5、由其他原因引起的被代理人和代理人之间的监护关系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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