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致林木被伐造成重大损失的认定
时间:2023-06-11 14:02:35 167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高检院规定的滥用职权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标准的第五种“其他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中的“重大损失”的标准,目前,法无明文规定。在司法实践中,就难以把握罪与非罪的界限。河南省新县是全国林业生态示范县,笔者试对已查办的几起滥用职权致使林木被伐这类案件“重大损失”的认定,谈几点看法。

一、从行为人主观动机不同上来认定。一是行为人具有徇私情节,滥用职权致林木被伐。这种情形,往往造成的危害结果严重,主观恶性大,社会影响恶劣,应属打击对象。我们立案查处某镇副镇长汪某滥用职权致使林木被伐一案中,汪某为使分管的林站“增加收入”,明知无权批准申请人砍树,在向多名申请人收取数额不等的“育林费”后,非法同意采伐,致使多处林木被伐。汪某的行为致多处林木被伐,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虽未达到立案,也应打击。二是行为人主观上过失,滥用职权致林木被伐。实践中对待这类案件,只要未造成特别严重的后果,应以教育挽救为主,不宜作为打击的重点。但若给国家和人民的利益造成巨大的损失,仍应按犯罪处理。我们办理某乡武装部长卢某滥用职权致使林木被伐一案中,卢某得知其辖区一村民组约24立方米林木因失火被烧,不会再有成活的可能,同意将树砍掉。该案立案后,考虑到卢某的行为未给国家和人民造成特别重大的损失;主观恶性小,社会危害不大,未按犯罪处理。

二、从行为人客观表现上来认定。滥用职权致使林木被伐案件中,行为人客观上一般表现为三种情形:一是拥有批准采伐林木权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规定处理公务,或者不法地行使正确职权,导致危害结果的发生;二是拥有批准采伐林木权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超越职权范围行使同其职权或其身份有关的行为;三是不拥有批准采伐林木权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其职务滥用职权,导致林木被伐的结果发生。不论是哪一种情形,往往都是受部门或个人利益的驱动而为之,也就是说徇私。因此,在办理此类案件中,即要查明认定徇私行为,也要查明认定滥用职权致林木被伐的行为,还要查明徇私行为与滥用职权致使林木被伐行为之间的因果关系,由此证实行为人的行为给国家和人民造成的重大损失,从而来认定犯罪、证实犯罪和惩治犯罪。

三、从损失程度上来认定。对滥用职权致林木被伐的损失程度一般可从以下三个方面来确定:一是通过现场勘察确定。滥用职权致林木被伐案件属结果犯,有犯罪现场可查。侦查人员通过对被伐现场进行勘验、检查,丈量被伐林木面积,统计被伐林木方数,确定损失程度。二是通过行为人实际造成的后果确定。行为人所造成的后果越严重,其损失就越大。实践中,不能把滥用职权致林木被伐所造成的严重后果仅仅理解为物质性损失,而排除非物质性损失。汪某滥用职权致林木被伐案中,汪某的行为致多处林木被伐,造成的后果虽未达到高检院规定的损失数额,但社会危害性大,严重侵犯了国家和人民的利益,造成了重大损失,汪某同样应负刑事责任;三是通过被伐林木的特殊性确定。行为人的行为虽未达到高检院的标准,但若具备其他特殊性,也应视为造成重大损失。这里所说的特殊性应包括滥用职权致使稀有珍贵林木、年代久远林木、自然保护区和园林部门管理的林木、名胜风景区的林木等林木被伐的情形。胡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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