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6月27日,国家发改委等三部门发布关于规范城镇燃气工程安装收费的指导意见。其中,明确规定:取消城镇燃气工程安装不合理收费。包括:开口费、接口费、接入费、入网费、清管费、通气费、点火费等类似费用,涉及建筑区划红线外市政管网资产的增压费、增容费等,涉及市政管网到建筑区划红线连接的初装费、接驳费、开通费等费用,以及其他成本已纳入配气价格的表具更换等收费项目。
燃气开户费国家规定文件
天然气是没有关于开口费的相关规定的。根据国家发改委585号文件,这些费用都属于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在开发商购买土地时就已经由开发商缴纳,否则按照国家规定不能办理规划、立项手续。这些费用已经计入房价,不得冠以任何名义重复收取。
《关于全面整顿住房建设收费取消部分收费项目的通知》国家计委和财政部在2001年4月16日规定中提出,取消与城市基础配套费重复收取的水、电、气、热、道路以及其他各种名目的专项配套费。天然气开口费已取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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