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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燃气开口费是否已取消

2021-12-11 20人已浏览
  • 罗仰侠律师

    罗仰侠律师专职律师

    国浩律师(广州)事务所

    擅长:公司法、企业法律顾问、继承、金融证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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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河南省燃气开口费是已取消。 凡与建筑区划红线内燃气工程安装工程设计、施工等服务和材料不相关的收费,包括开口费、接口费、接入费、入网费、清管费、通气费、点火费等类似费用,涉及建筑区划红线外市政管网资产的增压费、增容费等,涉及市政管网到建筑区划红线连接的初装费、接驳费、开通费等费用,以及其他成本已纳入配气价格的表具更换等收费项目,一律不得收取,并不得变换名目另行收取费用。 与新建商品房配套建设规划红线范围内的燃气工程安装费用统一纳入商品房开发建设成本,房地产开发企业、燃气企业等不得另外向商品房买受人单独收取。燃气企业为排除用气安全隐患而开展的燃气表后至燃具前设施修理、材料更换等服务所需费用,纳入配气成本统筹考虑,不再另行收费。 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取消部分建设项目收费进一步加强建设项目收费管理的通知颁布前: 1、已按规定的审批权限批准征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及其他专项配套费的,由省级财政、价格主管部门对各类专项配套费进行整顿,将其统一归并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2、取消与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重复收取的水、电、气、热、道路以及其他各种名目的专项配套费。 统一归并后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由省级价格、财政部门根据近年来公用事业价格改革和调整情况,按照从严控制、逐步核减的原则重新核定收费标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五条  国家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国家采取措施,保障消费者依法行使权利,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国家倡导文明、健康、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消费方式,反对浪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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