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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家有明文规定不允许以各种理由收取“开口费、初装费、进户费”等,但由于天然气公司前期投资过大,单靠销售天然气(民用)的利润很难收回成本,...
1.交钥匙是卖方的法定义务,其必须履行交钥匙的义务。燃气初装费和数字电视初装费是需要双方协商才能确定的,卖方不能在未征得业主同意的情况下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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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没有规定天然气初始安装费的收费标准,只要求各地打破垄断,引入市场竞争。2001年,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和财政部联合发布了关于取消部分住房建设费用综合整改的通知(价格2001〕585)文件规定,取消与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重复收取的水、电、气、热、道路等名称的专项配套费。统一合并后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由省级价格和财政部门按照严格控制、逐步减少的原则,按照近年来公用事业价格改革和调整的原则,重新实收费标准。未经规定审批权限批准征收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或者其他专项配套费,计价费1996〕2922年文件发布后,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发布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或其他专项配套费将被取消。在涉及燃气的规定中,没有说取消天然气安装费,而是取消了暖气集资费,明确提到省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对两管三线材料费、安装工程费等相关价格的管理,规范垄断企业的价格行为。各地结合当地实际情况,确定天然气初装费。例如,河南省南阳市确定初装费为2570元/户,湖南省常德市临礼县确定初装费为1860元/户。
《关于规范住房入住环节收费的通知》(辽价发【2008】97号)出示给记者,本通知自二OO八年十一月一日起试行。其中第三条规定:规范垄断企业收费行为。对住房开发建设中经营燃气、自来水、电力、电话、有线或光缆电视(简称“两管三线”)等垄断企业的收费行为进行规范。“两管三线”的安装工程费用,应计入商品房开发建设成本,不得在商品房销售价格以外向购房者另行收取。
回复:收房时收燃气初装费合理吗? 作为房屋的基础设施配套,燃气管道理应由开发商负责安装,业主支付的购房款包含了房屋以及附属基础设施的相有关费用。《施工房地产开发企业财务制度》第五十一条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产品成本包括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前期工程费、建筑安装工程费、基础设施建设费、公共配套设施费以及开发间接费用。基础设施费包括开发小区内道路、供水、供电、供气、排污、排洪、通讯、照明、环卫、绿化等工程发生的支出。各住宅小区的燃气管道建设是各开发商委托管道燃气公司承建的,应由开发商承担管网建设的费用。而住宅小区外的市政管道方面,作为城市基础设施,应当由政府部门负责安装。政府已经向开发商收取了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费,开发商缴纳的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费已经列入了开发成本,体现在购房消费者的房价款中,最终的承担者是我们购房的消费者。这与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取消部分建设项目收费进一步加强建设项目收费管理的通知(计价费1996年2922号)规定得精神是一致的,也符合实际情况,按照该规定,住宅小区外的市政设施配套建设,原则上由政府解决,经营性配套设施建设费用,要按照“谁投资、谁所有、谁受益”的原则解决。所以,管道燃气初装费不应当再向购房消费者收取。因此,物价局再次核定所谓庭院管网按装费有重复收费之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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