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办学校董事会和理事会分别有哪些职权?
时间:2023-10-25 15:10:07 431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民办学校理事会或董事会是学校的最高决策机构,拥有广泛的职权,包括聘任或解聘校长、修改学校章程及制定规章制度、制定发展规划、审批年度工作计划、筹集办学经费、审核预算和决算、决定教职工的编制定额和工资标准、决定学校的分立、合并或终止,以及决定其他重要事项。

民办学校理事会或董事会所拥有的职权包括:

1.聘任或解聘校长;

2.修改学校章程以及制定学校规章制度;

3.制定发展规划,审批年度工作计划;

4.筹集办学经费,审核预算和决算;

5.决定教职工的编制定额和工资标准;

6.决定学校的分立、合并或终止;

7.决定其他重要事项。

民办学校章程制定与修改办法

根据《民办学校章程制定与修改办法》第三条,民办学校章程的制定与修改需要遵循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同时,该办法还明确了民办学校章程应当规定的内容,包括学校名称、住所、办学目的、举办者、举办形式、学校内部组织机构、权利义务、资产管理和财务制度等。

根据该办法第六条,民办学校应当制定并定期修订章程,以适应学校的发展和变化。在制定和修改章程时,应当充分听取学校内部的的意见和意见,并报审批机关备案。

另外,根据该办法第七条,审批机关对民办学校章程的制定与修改进行审批,对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应当依法予以驳回。

综上所述,《民办学校章程制定与修改办法》为民办学校提供了章程制定的指导和规范,同时对于规范民办学校的发展和管理具有重要意义。

民办学校章程的制定与修改需要遵循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同时需要充分听取学校内部的的意见和意见,并报审批机关备案。审批机关对民办学校章程的制定与修改进行审批,对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应当依法予以驳回。民办学校应当制定并定期修订章程,以适应学校的发展和变化。

《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二十一条,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由举办者或者其代表、校长、教职工代表等人员组成。其中三分之一以上的理事或者董事应当具有五年以上教育教学经验。

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由五人以上组成,设理事长或者董事长一人。理事长、理事或者董事长、董事名单报审批机关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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