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阳区检察院侦查监督部门承办人对公安机关立案的一起收买被拐卖儿童案件调卷审查时发现,犯罪嫌疑人陈某系晚婚且多年不孕,2012年经其嫂子介绍,得知江西远房亲戚甘某家因家庭困难,无力抚养二胎女婴,希望将孩子送给家境好的人家抚养。陈某随后与甘某达成抚养意向,并通过其嫂子付给甘某3000元营养费。陈某收养女婴后,对孩子精心照顾,视如己出。
建阳区检察院认为此案存在不应当立案而立案的情况,遂即启动立案监督程序,向公安机关发出《要求说明立案理由通知书》。公安机关随即答复称,2014年4月份该局接到建阳市计生委转来的举报信件,信中称建阳有一陈姓女子家中的女孩是从人贩子手中购买来的,该局遂即于2015年1月13日对该案立案侦查。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全国法院维护农村稳定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对买卖至亲的案件与拐卖儿童案件要区别对待:以贩卖牟利为目的“收养”子女的,应以拐卖儿童罪处理;对那些生活困难、受重男轻女思想影响而出卖亲生子女或收养子女的,可不作为犯罪处理。陈某与甘某之间是“民间送养关系”,不构成犯罪。
4月20日,建阳区检察院依法向公安机关发出了《通知撤销案件书》,公安机关全面采纳该院意见,于次日对案件进行了撤案处理,有效维护了当事人合法权益,避免了一起错案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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