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查封车辆上路交警不会扣押。在法律根据《机动车登记规定》的规定,经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亦或者是其他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查封的机动车,不给予办理注册或者解除抵押或者质押登记。关于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内容中规定,并没有规定法院查封的车辆不得上道路行驶。法院查封的机动车是可以上道路行驶。但是,不允许买卖或者抵押或者挪作它用。
发生了交通事故交警可以扣押车辆吗
发生事故后,交警勘查现场,然后就可以扣押肇事车辆,等事故责任划分明确后,下达事故责任认定书,下达责任认定书的3个工作日后就可以放车了。
但是要是事故中伤者一方提出保全肇事车辆,法院也批准保全了,那么就不能放车了,要等事故处理完毕,才能放车。但肇事方可以交保证金把车提出来,等事故处理完毕再把保证金取回。
交警扣车一般是为了做车辆痕迹鉴定等搜集证据的需要,现交警已经根据证据做出交通事故责任认定,陈先生可以根据以上法律规定前往交警部门申请领车。至于陈先生与王女士之间道路事故纠纷可以共同申请交警调解,如果一方未履行调解协议,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交警不能以未赔付为由扣留车辆。而且因扣留车辆发生的费用由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承担,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通知当事人领取,当事人逾期未领取产生的停车费用由当事人自行承担。建议陈先生积极与交警部门沟通处理。
《机动车登记规定》第二十六条有本规定第九条第(一)项、第(七)项、第(八)项、第(九)项或者第二十条第(二)项规定情形之一的,不予办理抵押登记。对机动车所有人提交的证明、凭证无效,或者机动车被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查封、扣押的,不予办理解除抵押登记。
《机动车登记规定》第二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办理转移登记:
(一)机动车与该车档案记载内容不一致的;
(二)属于海关监管的机动车,海关未解除监管或者批准转让的;
(三)机动车在抵押登记、质押备案期间的;
(四)有本规定第九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七)项、第(八)项、第(九)项规定情形的。
《机动车登记规定》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办理注册登记:
(一)机动车所有人提交的证明、凭证无效的;
(二)机动车来历证明被涂改或者机动车来历证明记载的机动车所有人与身份证明不符的;
(三)机动车所有人提交的证明、凭证与机动车不符的;
(四)机动车未经国务院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许可生产或者未经国家进口机动车主管部门许可进口的;
(五)机动车的有关技术数据与国务院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公告的数据不符的;
(六)机动车的型号、发动机号码、车辆识别代号或者有关技术数据不符合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的;
(七)机动车达到国家规定的强制报废标准的;
(八)机动车被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查封、扣押的;
(九)机动车属于被盗抢的;
(十)其他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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