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权涵盖了两种核心类别——人格权以及身价权。前者以其所涉及到的主体即权利持有人的人格权益为核心;后者则关注特定的民事行为主体,以其在社会地位或个人价值上的综合利益为对象。具体而言,人格权包括但不仅限于生命健康、姓名、肖像、名誉、荣誉、信用和隐私等方面的权利。而身价权,则是指那些基于特定民事行为主体的身份地位而产生的权利。
《民法典》第九百九十条
人格权是民事主体享有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权利。
除前款规定的人格权外,自然人享有基于人身自由、人格尊严产生的其他人格权益。
第九百九十一条
民事主体的人格权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害。
第九百九十二条
人格权不得放弃、转让或者继承。
第九百九十五条
人格权受到侵害的,受害人有权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的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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