变更物业公司,可以由业主委员会提起诉讼。
业主委员会代表全体业主与物业公司签订的物业合同,在合同到期之前,正常情况下是不得提前解除变更的。如果业主想要胜诉顺利更换,那么需要找出合理合法的原因,比如说物业公司不尽责违反了合同约定等。
一、业主委员会成立的条件
(一)由业主委员大会选举产生;
(二)人数为5至11人;
(三)业主委员会委员是物业管理区域内符合条件的业主;
(四)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根据《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第三十一条的规定,业主委员会由业主大会会议选举产生,由5至11人单数组成。业主委员会委员应当是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并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三)遵守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管理规约,模范履行业主义务;
(四)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公正廉洁;
(五)具有一定的组织能力;
(六)具备必要的工作时间。
二、业主委员会的产生
业主委员会,是指由业主选举产生,是业主行使共同管理权的一种特殊形式。
一般情况下,业主委员会有两种产生方式:
(一)由业主或业主大会会议选举产生,依照《民法典》、《物业管理条例》,以及各地的相关办法依照程序产生;
(二)对于较大小区,业主先按照楼选举各自楼委会,然后每个楼委会推选代表,集中而成业委会;这样方式形成的业委会,主要负责楼间共有的管理;而楼委会,负责楼内共有的管理。
业主委员会的恰当人数,可以按照如下规则估算:最接近小区总户数*2%的单数。由此可以保证小区业主的较高质量的沟通覆盖。比如,对于1000户的小区,1000*2%=20,较好的委员数量为19或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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