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赔偿与国家补偿关系
时间:2023-04-24 14:30:55 55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国家赔偿与国家补偿都是国家为自己行为给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造成的损失予以弥补的制度。二者在前提、根本属性、时间要求及

工作人员责任等方面是不同的,但这两种弥补方式在主体、客体、主要承担方式、发生基础等方面具有相同点。在实践中要树立以人为本的理

念,区别对待国家赔偿和补偿这两种方式,完善法律法规,以切实维护利益损失方的正当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

关键词:国家赔偿;国家补偿;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以下简称《国家赔偿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

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1]由此可以得出,国家赔偿就是国家行政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

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违反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并造成损害,由国家承担赔偿责任的法律制度。通说认为,国家

补偿是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过程中,因其合法行为给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造成损失,国家对其给予弥补的制度。[2]

一、国家赔偿与国家补偿的区别

通过国家赔偿与国家补偿的含义,我们不难发现国家赔偿与国家补偿有着较大的区别。[3]

第一,二者发生的前提不同。国家赔偿的是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所造成的损害,它以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或不正当行使

职权为前提;而国家补偿的是国家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合法行使职权所造成的损失,它不以违法行使职权为基础。

第二,二者的根本属性不同,国家赔偿的根本属性是国家对其违法或不当行使职权行为的纠正及赔付,目的是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享

有依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促进国家机关依法行使职权;而国家补偿的性质是国家对因公共利益或其他特定原因受害或受到损失的公民、法

人和其他组织予以弥补以抵消损失,目的在于使因公共利益或其他特定原因而遭受损失的利益损失方能过获得国家帮助,体现了公众之间的利

益均衡。

第三,二者的时间要求不同。《国家赔偿法》规定国家只有在违法行为发生并造成实际损害结果后才承担赔偿责任,即利益损失方先出现损失

结果才能申请获得国家赔偿;而国家补偿则一般属于政策性的,往往补偿义务机关先与受损失的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进行协商,达成一致意

见并形成补偿方案,然后由补偿义务机关根据方案补偿并开始行使职权,也就是说,国家补偿一般是先有补偿行为后有损害结果。

第四,两种行为中的国家工作人员所应承担的责任不同。因为国家赔偿是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为所致,所以在赔偿义务机关作出赔偿

后应当就国家损失进行追偿,若国家机关违法,则应由上级机关对违法机关的直接责任人及决策人进行追偿;若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法,则

在国家赔偿后,应向做出违法或不当行为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追偿。而国家补偿是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合法行为所造成的必要损失,所以

只由行使职权的国家机关作为补偿义务机关承担补偿责任,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承担补偿责任也不必付追偿责任。

第五,二者的责任承担方式不同。国家赔偿以支付赔偿金为主要方式,同时《国家赔偿法》还规定,能够返还原物或恢复原状的予以返还原物

或恢复原状,造成精神损失的,在侵权行为影响的范围内为受害人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而国家补偿一般只以支付一定数额金钱的

方式,只是补偿其经济利益,弥补经济损失,而不论其精神方面,也不承担恢复原状的义务。另外,国家赔偿是消极赔偿,范围包括受到损害

的人身权和财产权,解决赔偿纠纷往往采取诉讼方式,而国家赔偿是积极赔偿,仅包括受到损失的财产权,解决补偿纠纷一般不通过诉讼途径

二、国家赔偿与国家补偿的共同点

国家赔偿与国家补偿存在区别,但二者也有相同点:第一,两种弥补都是国家行为,其主体都是国家机关,都是国家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

的行为所造成的必要损失予以弥补,都体现了国家公权力对公民私权利的尊重,体现了我国法律以人为本的精神实质。第二,两种弥补发

生的基础均为存在损失即私权利受到损失,国家赔偿与国家补偿的前提都是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对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第三,

两种责任承担的主要载体都是金钱。尽管国家赔偿有恢复原状、赔礼道歉、恢复名誉等辅助性的赔偿方式,但主要的还是金钱赔偿,而国家补

偿也是以支付一定数额的金钱作为主要原则。第四,两种弥补的客体是相同的,均为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的正当合法权益,无论是国家赔偿

还是国家补偿,只有在损失的是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的正当合法权益的情况下才予以弥补,非法或不正当利益自然无法受到法律保护。

三、正确运用国家赔偿与国家补偿

在认识到国家赔偿与国家补偿的异同后,如何将二者联系起来、综合运用,保障利益受损人的正当合法权益便成为十分现实且急需解决的问题

。鉴于此,为了使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的正当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障,本人认为在这些正当合法权益在受到国家公权力损害时,应该遵守国

家赔偿制度和国家补偿制度,做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第一,树立以人为本的理念,遵循让一切因公受损的私权利均能得到弥补的原则,切实维护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的正当合法权益。以人

为本是国家机关工作的基本理念,国家机关由人民选举产生,其权利也是人民赋予的,必须对人民负责、切实维护人民利益。因此,无论国家

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是否违法,只要损害了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正当合法权益就应当对此作出道歉或说明并给与弥补,只有这样才能建立和谐

的法律关系,国家机关才能称得上是人民的政府、人民的法院、人民的检察院,其形象才能得到维护,只有这样,国家公权力才能具有公信力

,才能得到人民的信赖与支持。

第二,区别对待、正确运用。尽管因公受损都应得到弥补,但是所依据的法律法规或政策规定却不尽相同,因此,还应对损失产生的原因进行

认真分析,区别对待,以正确适用法律。如果私权利因为公权力的错误运用或不正当行使而受到损失,就应采用《国家赔偿法》,运用相关程

序进行国家赔偿,如果私权利因为公共利益的需要而被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征收或征用,则应运用国家补偿方面的单行法律法规或政策性规

定进行补偿。这种区分看似简单,实则不然。因为有些国家机关利用法律的漏洞或政策的空白,采用貌似不违法的手段侵犯或侵害公民、法人

及其他组织的正当合法权,这种情况下就需要认真研究、仔细分析,选择适当的法律或规定进行处理。

第三,各地要完善相应法律法规,形成统一的赔补金额。各级国家机关应根据自己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情况及人民生活水平制定并不断完善不

低于国家最低赔补金额的相应法律或政策规定,在辖区内统一赔补金额,减少自由裁量权,以避免出现纠纷或克扣。不仅如此,还要在科学调

研的基础上,统一国家赔偿和国家补偿的标准,使同种损失利用《国家赔偿法》或国家补偿制度处理能得到同样或大致相同的赔补金额,这就

避免了赔偿(补偿)义务机关与赔偿(补偿)义务人在适用法律上的冲突。

国家赔偿与国家补偿有密切的关系,因此我们不仅要看到二者的区别,还要分析二者的共同点,要对具体案件进行具体分析,选用正确的法律

依据,只有这样才能正确的使用法律,切实维护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的正当合法权益,才能密切干群关系,减少社会不公,维护社会稳定,

促进社会和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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