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害人有权取得国家赔偿有以下情形:
1、非法拘留或者采取行政强制措施限制公民人身自由;
2、以其他方式非法拘禁或者剥夺公民人身自由;
3、以殴打、虐待等行为或者煽动、放纵他人以殴打、虐待等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4、非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5、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其他违法行为。
违法征收、征用财产受害人可取得国家赔偿
新华网北京6月22日电(记者隋笑飞、魏武)针对有的部门提出,违法征用财物应予以赔偿,22日再次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国家赔偿法修正案草案规定:违法征收、征用财产的,受害人有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
国家赔偿法第四条第三项规定:违反国家规定征收财物、摊派费用的,受害人有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国家赔偿法第二十八条第一项规定:处罚款、罚金、追缴、没收财产或者违反国家规定征收财物、摊派费用的,返还财产。
有的部门提出,违法征用财物,也应予以赔偿,同时,由于违法摊派属于违法征收,建议将摊派费用改为违法征收。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将国家赔偿法第四条第三项修改为:违法征收、征用财产的,受害人有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建议将国家赔偿法第二十八条第一项修改为:处罚款、罚金、追缴、没收财产或者违法征收征用财产的,返还财产。
此外,国家赔偿法第六条第三款规定:受害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承受其权利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要求赔偿。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根据有的部门提出的意见,经研究,建议将国家赔偿法第六条第三款修改为:受害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的,其权利承受人有权要求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三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人身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一)违法拘留或者违法采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的;
(二)非法拘禁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
(三)以殴打、虐待等行为或者唆使、放纵他人以殴打、虐待等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四)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五)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其他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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