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与纳税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这种权利义务关系是在以国家为主体的社会剩余产品分配过程中产生的,其实质是利益关系的改变。国家向纳税人征税,是将一部分社会产品或一部分既得物质利益从纳税人所有转变为国家所有。在这一分配关系中,剩余产品运动不过是税收分配的物质载体,税收分配不是体现物与物之间的关系,而是体现人与人之间的关系。
当税收采用规范化的法律形式时,国家与纳税人之间的分配关系就成为一种靠权利义务的设定来维系的法律关系。国家取得社会剩余产品,纳税人向国家让度一部分既得物质利益,都不得脱离税法设定的规范的行为模式,否则将会被法律强制性地纠正。因此,税法的本质是一种规范税收分配过程中双方利益的权利义务关系。在不同社会形态中,税收的本质有所不同。在资本主义社会中,其税收权利义务的设定是以维护资产阶级整体利益为根本出发点的,满足社会公共需求是第二位的;而在社会主义国家,则将满足社会公共需求放在第一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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