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工伤应否适用新的工伤赔偿标准?
2011年新《工伤赔偿标准补助金能否按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计算?根据一般法学理论,法不具有溯及既往的效力,也就新的法律规定不适用新法出台前的行为、事件。
但是,《国务院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的决定》最后条款对溯及力问题做了特别规定:本条例施行后本决定施行前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工伤保险条例。这样的理解,也与国务院法制办公室颁发的国法秘函【2005】314号文(对《关于对第64条的法律溯及力的请示》的复函)保持一致。所以,2011年之前没有完成工伤认定的工伤,按照新的标准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对于上述总结,特别感谢网友对上述文章评论中指出的观点!
张士谦
2010年12月31日
《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第(六)项注解:
2004年版《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第(六)项: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
2011年版《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第(六)项: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律师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从两个不同版本不难看出有两点不同:
(一)工伤认定程序要求不同;
2004年版《工伤保险条例》认定工伤对工亡没有要求,即便职工承担全部交通事故责任,也会被认定为工伤。2008年版《工伤保险条例》认定工伤对交通事故责任划分有明确要求,即对交通事故负主要责任、全部责任的,不被认定为工伤。
(二)交通事故车辆范围不同;
2004年版《工伤保险条例》认定工伤必须是机动车,非机动车事故伤害不能构成工伤;2008年版《工伤保险条例》非机动车事故伤害也可能构成工伤。
从这个角度来看,新的《工伤保险条例》删除了职工对机动车受伤事故伤害负全部责任或主要责任应当认定为工伤的情形。
《工伤保险条例》(2010修订):第三章 工伤认定 第十六条 职工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n(一)故意犯罪的;\n(二)醉酒或者吸毒的;\n(三)自残或者自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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