留置权产生的条件与留置权消灭的情形有哪些
时间:2023-09-10 19:00:13 147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一、留置权产生的条件与留置权消灭的情形有哪些

留置权产生的条件有:

1.债权人合法占有债务人的动产;

2.债权的发生与该动产的占有有牵连关系;

3.须债权已届清偿期。

留置权消灭情形有:

1.因债权消灭而消灭;

2.因债务人与债权人协商,另行提供担保替代留置担保而消灭;

3.因留置权人弃权而消灭;

4.因丧失占有而消灭。

二、留置权需要合同约定吗

留置权是不需要合同约定的。法律规定,留置权是指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四十七条

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前款规定的债权人为留置权人,占有的动产为留置财产。

三、留置权和质押权的区别

1.成立的条件不同。依双方当事人的合意而成立;而留置权是依法律直接规定。

2.占有的条件不同。两者虽然都是以担保物的占有及移转为要件,但质权在设定时才移转占有,担保物与债权事先没有占有的关系;而留置权的债权事先就与担保物有法律上的牵连。即债权人事先占有是留置权成立的前提条件。

3.法律关系的客体不同。质权的标的包括动产还有财产权利;而留置权的标的仅为动产。

4.权利的实现不同。质权在债权已届清偿期而未受清偿时,就可以当然行使质权;而留置权则在债权已届清偿期而未受清偿时,还必须具备法律规定的程序,才可实现留置权。

5.消灭不同。质权不因债务人另行提供担保而消灭;而留置权则在债务人另行提供担保时消灭。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九章 留置权  第四百四十七条 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n  前款规定的债权人为留置权人,占有的动产为留置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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