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若住宅用地的土地使用权期限届满之后,若无公众利益需求收回,则将自动续期。
然而,关于续期过程中是否仍需支付土地出让金或其他相关费用,尚未有明确规定。
2.相较之下,商业用地的使用权期限问题并未有明确法律规定。
然而,根据个人理解,未来在无公众利益需求的前提下,住宅用地的使用权期限无疑将会自动延续。并且,随着新房地产税制度的实施,土地使用权期限的限制或将逐渐淡化。
至于商业用地,亦应遵循相同原则。
3.房产所有权属于私人权益范畴,若因土地使用权期限届满而面临收回风险,那么房产所有权又该如何得到保障呢?如今,许多事物都已逐步与现实情况接轨,这一趋势在未来也必将持续下去,相关法规的制定只是时间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五十八条
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届满前,因公共利益需要提前收回该土地的,应当依据本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对该土地上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动产给予补偿,并退还相应的出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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