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在法律上台湾有没有重婚罪?
台湾是一夫一妻制由於生产率低有鼓励生产并未限制生几个
除非是那种养不起小孩又一直生才会被警告节育养的起爱生几个都没关系
至於你的疑问主要是台湾跟大陆对於重婚罪解释跟定义不同所导致的
按照大陆的法律,除了重复办结婚登记为重婚,另以夫妻名义同居的也是重婚,至於非以夫妻名义相称的非法同居或通奸,则并不会构成重婚。
简单来讲包二奶的行为在大陆算是犯重婚罪的一种
但是台湾所谓重婚,指於合法的婚姻关系存续中,夫妻之一方重为婚姻或同时与二人以上结婚。其法律效果如下:
构成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之重婚罪,可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其相婚者亦同。本罪为非告诉乃论之罪,其追诉权为十年(刑法第八十条第一项第二款)
刑法处罚重婚罪,是处罚重覆结婚娶妻,纳妾并非结婚,当然不适用重婚罪处罚!
通奸罪处罚不及於夫妾关系,因夫妾同居为必然结果也是妻同意才有妾,配偶(妻)已丧失通奸罪告诉权,故夫妾同房共寝不适用通奸罪构成要件但是在外与人同居或是包二奶是可以以通奸罪来告诉
也就是只能那种配偶(妻)知悉并同意情况下才能与他人同居(这种人通称为妾或是小老婆)这是不犯法的
如果是配偶(妻)不知悉情况下随便与他人同居乱搞(就是情妇或是二奶那种)可是会被告通奸罪
现今台湾民法只是将原本固有传统优良文化纳妾制度,由积极规定合法纳妾程序删除,改为消极
但是并没有明文规定禁止纳妾。
二、刑法有关规定
刑法237条
有配偶而重为婚姻或同时与二人以上结婚者,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相婚者亦同。
故意以诈术骗婚者(俗称骗婚),除了该段婚姻无效或得撤销以外,民事上并有赔偿之责任,刑事上也需负担三年以下之有期徒刑。
刑法238条
以诈术缔结无效或得撤销之婚姻,因而致婚姻无效之裁判或撤销婚姻之裁判确定者,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如果有配偶还和他人同居在我国大陆是违法行为,但是在台湾只要不进行重复登记结婚即使有配偶还和他人同居也不算违法行为。台湾原有的法律规定是纳妾合法,现行法律将此条规定删除规定纳妾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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