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人在港澳台地区离婚案件中的法律责任
时间:2023-07-02 10:21:13 243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一般有关涉外离婚案件应该以原告就被告,作为地域管辖的一般原则,即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我国的特殊原则是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涉港离婚可以调解离婚吗

香港离婚制度与大陆的离婚制度是不同的。所以涉港离婚纠纷是否可以调解要看管辖的法院。根据我国大陆法律离婚纠纷案件原则上由被告住所地和经常居住地法院管辖,而香港法院则需满足当事人中有一方是香港居籍、或者在香港法院呈请或申请离婚当日,婚姻的任何一方是以香港为居籍或者与香港有密切联系(例如在香港有固定的工作等);或在紧接呈请或申请提出当日之前的整段三年期间内,婚姻的任何一方惯常居于香港;根据香港法律,离婚只能在法院诉讼离婚不能在民政局办理离婚,无调解制度。所以如果离婚案件当事人想选择调解方式离婚可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选择在大陆法院起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2条的规定,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条的规定,在国外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国籍所属国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一方原住所地或者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5条的规定,中国公民一方居住在国外,一方居住在国内,不论哪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国内一方住所地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国外一方在居住国法院起诉,国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受诉人民法院有权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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