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买卖合同无约定债务利息计算标准是否可要求支付利息
合同中没有约定债务利息计算标准的情况下,不能要求对方支付利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条【禁止高利放贷以及对借款利息的确定】禁止高利放贷,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
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的,视为没有利息。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约定不明确,当事人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自然人之间借款的,视为没有利息。
二、特殊的买卖合同方式
(一)分期付款买卖合同
分期付款买卖是指买受人将其应付的总价款按照一定期限分批向出卖人支付的买卖。
(二)样品买卖合同
样品买卖又称货样买卖,是指当事人双方约定一定的样品,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应与样品有相同的品质的买卖。
(三)试用买卖合同
试用买卖,是指当事人双方约定,于合同成立时。出卖人将标的物交付买受人试验或检验,并以买受人在约定期限内对标的物的认可为生效要件的买卖合同。
房屋买卖合同是指以房屋为买卖标的物的买卖合同。
(四)招标投标买卖合同
招标投标买卖合同,是指由招标人向熟人或公众发生中安条通知或招标公告,在诸多投标人中选择自己最满意的的投标人并与之订立买卖合同的方式。
(五)拍卖
拍卖是指以公开竞价的方式,将标的物出卖给应价人的买卖。
三、买卖合同需要具备哪些内容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买卖合同的内容包括标的物的名称、数量、质量、价款、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等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九十六条买卖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标的物的名称、数量、质量、价款、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包装方式、检验标准和方法、结算方式、合同使用的文字及其效力等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九十七条因出卖人未取得处分权致使标的物所有权不能转移的,买受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请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
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或者限制转让的标的物,依照其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九十八条出卖人应当履行向买受人交付标的物或者交付提取标的物的单证,并转移标的物所有权的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九十九条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或者交易习惯向买受人交付提取标的物单证以外的有关单证和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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