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借款合同没有约定利息的可否请求对方支付利息
借款合同没有约定利息的不可请求对方支付利息。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的,视为不支付利息。为了便利公民的生活,按照一般的借贷规矩,民间当事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原则上是无偿的,但是要是当事人有特别约定,就应当支付利息。所以,要是当事人之间借钱时就没有约定利息的,就得按照无偿借用的规则,在以后,借出去的一方是不能就这理由要求对方支付利息的。
二、借款合同违约责任有什么形式
1.赔偿损失;
2.继续履行;
3.支付逾期利息;
4.支付违约金;
5.采取补救措施等。
《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三、借款合同已过时效怎么办
借款合同已过时效,有以下处理办法:
1.债务人按照有关规定签订催收通知,信用社向借款人发出催收到期贷款通知书,债务人在通知书上签字或者盖章的,视为重新确认原债务,债权债务关系应受保护;
2.争取债务人与债权人达成还款协议,最高人民法院指出,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当事人就原债务达成还款协议的,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3.争取债务人自愿还款,超过诉讼时效的债权只会消除债权的强制执行力,不会丧失领力和保持力。超过诉讼时效后,债务人自愿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接受债务人的清偿,使债权得到满足。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章 违约责任 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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