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交通事故纠纷是否赔偿营运损失
为了保障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依法得到赔偿,促进道路交通安全,自2006年7月1日起我国首个由国家法律规定实行的强制保险制度“交强险”施行;如果机动车所有人或驾驶人认为“交强险”保障力度不够,不足以赔偿受害人损失,可以参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第十条条三款规定:“下列损失和费用,交强险不负责赔偿和垫付:……(三)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使受害人停业、停驶、停电、停水、停气、停产、通讯或者网络中断、数据丢失、电压变化等造成的损失以及受害人财产因市场价格变动造成的贬值、修理后因价值降低造成的损失等其他各种间接损失;……”《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第七条第一款:“下列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被保险机动车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停业、停驶、停电、停水、停气、停产、通讯或者网络中断、数据丢失、电压变化等造成的损失以及其他各种间接损失;……。”根据以上两种保障第三者权益的保险的规定,营运损失都属于免责条款,因此对于营运损失保险公司是不负责赔偿,受害人可以要求交通事故责任者或侵权赔偿责任人赔偿。
二、营运损失赔偿比例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在司法实践中,责任人负全责的,承担100%赔偿责任;责任人负主要责任的,承担60%-90%的赔偿责任;责任人负次要责任的,承担10%-40%的责任,责任人负同等责任的,承担50%的责任。
三、营运损失举证责任
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受害人主张营运损失的,应当承担营运损失的证明责任。首先,对于受损车辆是否为营运车辆,受害人应举证证明。司法实践中,车辆是否从事经营活动,应以是否取得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营运手续为准。很多时候,由于受害方车辆没有合法的营运证件,即使有运营行为也被认为是违法行为,因此,相关主张无法获得法律保护。其次,对于营运损失的赔偿,受害人需要提供能够证明间接损失的证据。如受害人能够提供确切证据的,依证据确定的损失数额赔偿。实践中,能够证明受害者间接损失的证据通常包括,货运合同、客运合同中约定的可期待利益、如果没有合同的,可提供受害前一至六个月的营运获利数据,票据等方面的证据。如果不能确定损失的,按照行业的平均水平确定损失数额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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