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抢夺国家机关印章罪与抢夺罪、故意毁坏财物罪的区别是犯的客体不同等。
(1)侵犯的客体不同,后三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
(2)侵犯的对象不同,后三罪侵犯的对象是一定的公私财物;
(3)犯罪目的不同,后三罪的犯罪目的意在非法占有或毁坏公私财物。
如果行为人意欲盗窃、抢夺公私财物,但窃取、夺取的是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或同时有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而后予以毁灭、买卖或加以变造的,应当以盗窃罪、抢夺罪与本罪或与变造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进行并罚。
2、抢夺国家机关印章罪与盗窃、抢夺武装部队公文、证件、印章罪的界限:
(1)侵犯的客体不同,后罪侵犯的是国家武装部队的信誉和正常管理活动。
(2)侵犯的对象不同,后罪侵犯的是武装部队的公文、证件、印章。毁灭武装部队公文、证件、印章的,不构成该罪。如果毁灭军事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可考虑以本罪论处。
任何人都不得实施抢夺国家机关印章的行为,否则一旦实施了此行为,公安机关就有可能会立案侦查国家机关印章的抢夺案。这是由于抢夺国家机关印章罪属于行为犯,只要实施了抢夺的行为,就达到了抢夺国家机关印章罪的立案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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