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罪与盗窃罪、抢夺罪、故意毁坏财物罪的界限是怎么样的
时间:2023-03-22 09:01:37 185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主要是:

(1)侵犯的客体不同,后三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

(2)侵犯的对象不同,后三罪侵犯的对象是一定的公私财物;

(3)犯罪目的不同,后三罪的犯罪目的意在非法占有或毁坏公私财物。如果行为人意欲盗窃、抢夺公私财物,但窃取、夺取的是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或同时有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而后予以毁灭、买卖或加以变造的,应当以盗窃罪、抢夺罪与本罪或与变造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进行并罚。

一、如何确定构成盗窃国家机关公文罪

确定构成盗窃国家机关公文罪的条件是:

1、客体要件

本罪所侵害的客体是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

2、客观要件

(1)盗窃国家机关证件罪;

(2)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盗窃、抢夺或者毁灭国家机关公文、证件或印章的行为;

(3)所谓抢夺,即公然夺取,是指当着公文、证件、印章所有人、保管者、使用者的面而突然夺取公文、证件、印章的行为;

(4)所谓毁灭,其方式多种多样,如撕、扯、烧、浸、涂、污等等。

3、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本罪。

4、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必须出于故意,即明知是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及印章而仍决意盗窃、抢夺或毁灭。

《刑法》

第二百八十条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

伪造、变造、买卖居民身份证、护照、社会保障卡、驾驶证等依法可以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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