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的供暖违约金通常都是一次性收取。用户逾期未交纳的,供热单位可以向用户发出催交通知书,用户自收到催交通知书满15日仍未交纳的,供热单位在不损害其他用户的用热权益的情况下,可以对其限热或者停止供热,并向供热主管部门备案。用户拒不交纳热费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违约金,供热单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供暖费“多交钱不退,少收钱要补”霸道
2008
年12
月4
日
,市消协接到消费者钱先生的投诉,称2008
年10
月前缴纳的供暖费的需按涨价的标准要每平米补交3
元。对这每平米3
元消费者本无异议,但问题出在:钱先生早在2002
年回迁时是按75.75
平方米缴纳的供暖费,但在2005
年办理产权证时房屋面积更正为69.31
平方米,这样一来三年多交了900
多元,当时找到了供暖公司的领导要求退回多交的费用,答复说:多不退,少不补,后又找到供热相关部门,也得到了同样的答复。2008
年供热费涨价,对已交过供热费的钱先生需要按规定在补交涨价的费用。消费者的质疑是,既然已有规定多不退,少不补也同样可以不补交,但钱先生的想法受到了拒绝。钱先生认为多不退,少不补的规定在消费者身上怎么没体现出公平来。经消协的调查调结,钱先生所投诉的问题已得到了公平解决。
法律规定及分析: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10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全文722个字,阅读预计需要3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