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是不可以随便对公民进行拘留或逮捕的,需要满足法定的条件才可以。刑事拘留是公安机关在紧急情况下,对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采取的依法剥夺其人身自由的强制性措施,其目的是为了及时制止正在进行的犯罪,抓获现行犯罪分子和重大嫌疑分子;阻止犯罪危害延续,尽量消除犯罪后果;及时取得罪证,查明案情,保证侦查工作顺利进行。采取刑事拘留必须符合以下三种条件:
1、有犯罪事实且侦查机关已经立案侦查,此为采取刑事拘留措施的前提条件。
2、只能对现行犯或重大嫌疑分子采取刑事拘留措施,此为刑事拘留措施的对象条件。
3、必须符合法定的紧急情形。《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规定了七项法定紧急情形,只有在符合该七项法定紧急情形之一的,才可以采取刑事拘留措施。
一、三十七天会放人吗
被拘留三十七天不一定会放人,刑事拘留是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对直接受理的案件,在侦查过程中,遇到法定的紧急情况时,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所采取的临时剥夺其人身自由的强制方法。刑事拘留是一种临时性措施。拘留的期限一般为十四天,最长不超过三十七天。在刑事拘留期间,随着诉讼的推进,拘留要及时予以变更,或者转为逮捕,或者变更为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或者释放被拘留的人。
二、拘役和刑事拘留的区别
拘役和刑事拘留的区别是二者的概念不同:拘役是指对犯罪分子短时间内剥夺其人身自由、就近强制实行劳动改造的刑罚方法,是我国刑法规定的主刑之一,而刑事拘留是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公安司法机关在紧急情况下对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暂时性剥夺其人身自由的一种强制措施。前者是一种刑罚方法,具有惩罚性,并适用于犯罪分子,而后者是为了保证刑事诉讼活动正常进行,本身不具有惩罚性,适用对象为现行犯或重大嫌疑分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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