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二次提起民事诉讼离婚能否不再选择原审判庭审理的问题,答案无疑是的;
在决定是否再次启动离婚的诉讼程序时,我们应当关注并着重证明两个重要环节——证实婚姻关系中的一方与另一方之间的感情联系已然破裂;
只有当法院确认了这种情形的存在后,才能对潜在的离婚事件做出实质性的法令判罚。
然而,法院在行使裁决权的过程中,还需严格遵守事实为依据、法律为准绳的决策原则,倘若法院未能批准离婚的请求,那么案件双方当事人便有权利进行下一步的上诉,也就是所谓的第二次提出离婚诉讼。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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