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失信被执行人符合解除限制的条件时,可以解除相应的限制。人民法院解除限制条件包括:提供了充分有效担保、已被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措施的财产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债务、被执行人履行顺序在后且根据相关规定不应强制执行、以及其他不属于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情形。满足以上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在三个工作日内删除失信信息。
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失信被执行人符合解除限制的条件时,可以解除相应的限制。人民法院解除限制条件如下:
1、提供了充分有效担保的;
2、已被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措施的财产,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债务的;
3、被执行人履行顺序在后,对其根据相关规定不应强制执行的;
4、其他不属于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情形。
满足以上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删除失信信息。
失 信 被 执 行 人 多 久 可 以 解 除 限 制 ?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不可信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失信被执行人2-5年可以撤销。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依法对其进行信用处罚。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有效期为两年,但被执行人用暴力、威胁方法妨碍、抵抗执行情节严重或多次失去信用的,可以延长一至三年。因此,失信被执行人需要满足特定条件才会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受到相应的信用处罚。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失信被执行人符合解除限制的条件时,可以解除相应的限制。人民法院解除限制条件包括:提供了充分有效担保、已被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措施的财产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债务、被执行人履行顺序在后且对其根据相关规定不应强制执行、以及其他不属于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情形。满足以上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在三个工作日内删除失信信息。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有效期为两年,但被执行人用暴力、威胁方法妨碍、抵抗执行情节严重或多次失去信用的,可以延长一至三年。因此,失信被执行人需要满足特定条件才会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受到相应的信用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十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删除失信信息:
(一)被执行人已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或人民法院已执行完毕的;
(二)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已履行完毕的;
(三)申请执行人书面申请删除失信信息,人民法院审查同意的;
(四)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财产两次以上,未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人未提供有效财产线索的;
(五)因审判监督或破产程序,人民法院依法裁定对失信被执行人中止执行的;
(六)人民法院依法裁定不予执行的;
(七)人民法院依法裁定终结执行的。
有纳入期限的,不适用前款规定。纳入期限届满后三个工作日内,人民法院应当删除失信信息。
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删除失信信息后,被执行人具有本规定第一条规定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重新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依照本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删除失信信息后六个月内,申请执行人申请将该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十一条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执行法院申请纠正:
(一)不应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
(二)记载和公布的失信信息不准确的;
(三)失信信息应予删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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