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旦发生“逾期交房”,通常可以向开发商要求解约或索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社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几个问题的说明》第15条,卖方逾期交房,催告后3个月合理期限内未履行的,当事人方面有权要求解除合同,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索赔时,前提条件是购房合同中明确约定赔偿金额或计算方法。如果没有约定怎么办?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社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的几个问题的说明》第17条,商社买卖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额和损失赔偿金额的计算方法的,违约金额和损失赔偿金额可以根据以下标准确定:过期交付使用住宅的,在过期交付使用住宅期间主管部门公布或有资格的房地产评价机构评定的同一地区同类住宅租金标准。
写明逾期交房责任
逾期交房对购房者是不利的,如果开发商在合同主体中没有写明交房日期,往往会以“不可抗力”为名逃避违约责任,购房者往往很难维权。所有购房者有必要将不可抗力的范畴在补充协议中注明。如果开发商没有拿出令人信服的文件(政府文件等)证明其不可抗力合理性,则不可被认定为“不可抗力”。
如果逾期交房已经形成,则购房者可依据补充协议条款解除合同并要求退款和相关赔偿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六条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损害对方人身权益、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侵权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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