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车前8天(含)以上退票的,不收取退票费;票面乘车站开车时间前48小时以上的按票价5%计,24小时以上、不足48小时的按票价10%计,不足24小时的按票价20%计。开车前48小时~8天期间内,改签或变更到站至距开车8天以上的其他列车,又在距开车8天前退票的,仍核收5%的退票费。
办理车票改签或“变更到站”时,新车票票价低于原车票的,退还差额,对差额部分核收退票费并执行现行退票费标准。上述计算的尾数以5角为单位,尾数小于2.5角的舍去、2.5角及以上且小于7.5角的计为5角、7.5角及以上的进为1元。退票费最低按2元计收。
一、关于火车退票的规定:
《铁路旅客运输规程》第四十八条旅客要求退票时,按下列规定办理,核收退票费:
1、火车票可以在全国任何的火车站办理退票;
2、普通车次的火车票退票只能在火车发车前操作退票,动车、高铁可以在火车发车后的2个小时内操作改签,但不可以退票。列车在发站开车前、特殊情况也可以在开车后两小时内,退还全部票价;团体旅客必须在开车48h以前办理。
3、在购票地退还联程票和往返票时,必须于折返地或换乘地的列车开车前5天办理,在折返地或换乘地退还还未使用部分车票时,按本条第1项办理。
4、旅客开始旅行后不能退票,但如因伤、病不能继续旅行时,经中途区间站及列车证实,可退还已收票价与已乘区间票价差额。
市郊票、定期票、定额票的退票办法由铁路运输企业自定。必要时,铁路运输企业可以临时调整退票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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